近兩三年,壓力管道領域的監(jiān)管法規(guī)發(fā)生了很多變化,盡管我們壓力管道人微信公眾號發(fā)了大量的文章來對此做出各種解釋,無奈壓力管道人24個微信群里時常有關于此的疑問。我們再次匯總理順下。
受監(jiān)管的壓力管道定義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zhí)行。所以,自2014年1月1日后,受監(jiān)管的壓力管道的定義要以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局制定并經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為準。
我們還需注意,壓力管道定義中的毒性、腐蝕性和火災危險性可參考TSG 05-2021征求意見稿,見重磅!眾多困惑得解!總局發(fā)布《工業(yè)管道安全技術規(guī)程(管規(guī))》征求意見稿!全文可下載!(盡管先前有不少規(guī)范有各種解釋,但目前總局的官方回復基本以此為準)。摘錄如下:
A2 介質毒性、腐蝕性和易燃性劃分A2.1 一般規(guī)定(1)管道中介質的危害和危險程度、分類原則以及定義是以GB 50160、GB 50016、《危險化學品目錄》和GB 30000的規(guī)定為基礎確定;(2)介質危害性系指在生產和儲存過程中因事故泄漏致使介質與人體接觸、發(fā)生火災引起的健康危害和安全危險程度,用介質的毒性及易燃性表示。其危害和危險程度的劃分分別按A2.2和A2.4的規(guī)定確定。介質的腐蝕性按A2.3的規(guī)定確定;(3)一種化學介質可能存在多種危害和危險種類,應分別按照GB 30000.2~GB 30000.29進行評估,確定其危害程度或危險性,以高者為基準;(4)本標準A2.2列入的急性毒性類別1、2、3和A2.4列入的甲、乙類可燃氣體、甲、乙、丙類可燃液體及其混合物應視為有毒、易燃的危險性介質。A2.3列入的化學介質應視為腐蝕性介質。
原國家質檢總局2014年10月30日發(fā)布的《特種設備目錄》第8000條明確: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注:標準沸點是指液體在標準大氣壓力下的飽和溫度。水的標準沸點是100℃。),且公稱直徑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稱直徑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于1.6MPa(表壓)的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注意:根據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壓力管道氣瓶安全監(jiān)察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質檢辦特〔2015〕675號):新《目錄》的壓力管道定義中“公稱直徑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于1.6MPa(表壓)的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的管道”所指的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不包括液化氣體、蒸汽和氧氣)的管道和設備本體所屬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還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實施。
我們要注意,法律是國家法律體系中效力僅次于憲法的法律規(guī)章。國務院2009年修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原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TSG D0001-2009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工業(yè)管道》以及各類標準規(guī)范上關于壓力管道的定義與之沖突的,均做不得數,一切要以依照《特種設備安全法》制定并定期更新的《特種設備目錄》為準。經常有各類公眾號網文傳抄壓力管道舊文,定義中往往錯誤,實不應該。最新的《特種設備目錄》2019年已經在征求意見,見我們特種設備分級確定要變!總局關于征求《特種設備目錄》修訂意見的函來了!預計年內發(fā)布,壓力管道人會第一時間關注并推文。
A2.2.1 有毒介質和急性毒性按照《危險化學品目錄》和GB 30000.18的規(guī)定,管道涉及的有毒介質應根據其急性毒性進行分類,如表A-1所示。
表A-1 介質急性毒性類別
A2.2.2 混合物的毒性混合物(介質)的毒性應當按照GB 30000.18中規(guī)定的混合物分類標準進行評估。
A2.3 腐蝕性管道中的腐蝕性介質是指符合GB 30000.17類別1的金屬腐蝕物,即在試驗溫度55℃下,鋼或鋁表面的腐蝕速率超過每年6.25mm的化學介質。
A2.4 易燃性
A2.4.1 可燃氣體按照GB 50160及GB50016的規(guī)定,管道涉及的可燃氣體分類如表A-2所示。表A-2 可燃氣體
A2.4.2 可燃液體按照GB 50160及GB 50016的規(guī)定,管道涉及的可燃液體分類如表A-3所示。
表A-3 可燃液體
A2.4.3 其他可燃介質《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列入的下列可燃介質應根據其火災危險性(易燃性)、閃點和介質的狀態(tài)(氣、液、固)視為表A.2或表A.3規(guī)定的甲、乙類可燃氣體或甲類可燃液體(包括液化烴):(1)氣溶膠(類別1)、氧化性氣體(類別1)、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和混合物(類別1、2、3);(2)易燃固體(類別1、2)、自燃固體(類別1)、氧化性固體(類別1、2、3);(3)自燃液體(類別1)、氧化性液體(類別1、2、3);(4)有機過氧化物(類別A、B、C、D、E、F)、自反應物質和混合物(類別A、B、C、D、E)、自熱物質和混合物(類別1、2)。A2.4.4 混合物的易燃性混合物(介質)的易燃性按相應GB 30000的規(guī)定進行評估。
工業(yè)管道分級
過去時:國內壓力管道監(jiān)管的重要起點是原勞動部頒布,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jiān)察規(guī)程定》(已作廢)。當時的壓力管道定義自然與現在不同,本文不再回溯。我們只需要注意當時的壓力管道僅分為工業(yè)管道、公用管道和長輸管道。2014年10月30號頒布的現版《特種設備目錄》中,8300工業(yè)管道分為三個子項,8310工藝管道、8320動力管道和8330制冷管道。
進行時:在總局2019-3號文《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布之前,諸如TSG R1001-2008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規(guī)則(已作廢)的各類文件,工業(yè)管道依然分為兩個體系監(jiān)管,即工業(yè)管道(GC1、GC2、GC3)和動力管道(GD1、GD2),配套實施的GB/T20801-2006也僅是針對受監(jiān)管的壓力管道。正是總局2019-3號文的發(fā)布,導致后續(xù)的相關標準法規(guī)開始將受監(jiān)管的工業(yè)管道分為GC1、GC2級別(將原來的GC2+GC3合并為GC2),原來的動力管道全部合并為GCD類。可以說,自此之后,受監(jiān)管的壓力管道便無G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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